
答:建筑業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建設主管部門啟動動態核查:
1、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建筑業企業動態監管平臺積分達到20分的;
2、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;
3、引發群體性或突發事件,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;
4、被投訴、舉報資質條件不符合資質標準的;
5、建筑業企業成立后3年內未承攬工程的;
6、核查部門認為需要啟動動態核查的其它情形。
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,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,或者拒絕、阻礙監督檢查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并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。企業未按照《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》及時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;逾期不辦理的,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