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答: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,應當保持資產、主要人員、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,建設主管部門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監管:
1)采用記分制方式對建筑業企業市場行為進行監管。在企業或人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被處罰或處理的同時,按照相應規定對企業或人員進行記分處理,根據與規定的記分限值與累計的記分結果,對企業進行書面警示、限制申請資質升級和增項、啟動資質核查等處理;
2)采用資質核查方式對建筑業企業資質資格進行動態管理,經核查不再符合資質條件的,建筑業企業資質將被撤回。
對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,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、其他有關部門,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,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;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、增項,不能承攬新的工程;逾期仍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,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。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,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后3個月內,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。逾期不申請的,從最低等級資質申請。